普通高中家庭济难生可免除学杂费,具体如下:
(1)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3)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4)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新政策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
注: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