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是推行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体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学校主体。学校负责承担具体组织工作,以教职工为指导和管理主体,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结合本校办学特色积极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各项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三)自愿参与。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需求的学生参加。
(四)公益普惠。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根据课后服务的性质、内容,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方,可采取政府、学校和家长共同合理分担的方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服务,严禁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五)主动公开。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主动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安全措施、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