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按以下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给予照顾:
1.《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17〕44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
5.《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198号)
6.《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