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制定收费标准
●市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区(市)县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水平,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后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
◆规范办园行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职工待遇,提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服务。
◆规范经费管理
●区(市)县教育、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园经费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等。
●区(市)县教育、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强化动态监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检查。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招生,并优先招收户籍在幼儿园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幼儿。
◆建立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须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资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退出或延缓退出决定,退出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出现安全隐患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相关承诺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