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及资助报销
(一)退费管理。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的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保教费。
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6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按季度或学期预收取费用的,办理退园手续时,剩余月份保教费全额退还。
2、住宿费。
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
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降温、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阅览等有关服务费用。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