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的规定,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劳务费。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劳务费标准:
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周一至周五学习日每节课不超过50元,周末及寒暑假每节课不超过80元
学校应对每期或每学期每位参与实施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组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方可按标准发放劳务费,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减发放,以保证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有效开展。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校可在此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个类别的标准。同时,计算劳务费时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累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