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垫江县中小学招生政策(垫江县实验小学招生区域)

教育百科2022-09-12 19:00:44佚名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入学、就近免试、对口入学、规范公平”的原则,组织适龄儿童入学(即2022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学校严禁组织不足龄的儿童入学就读。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

  1.乡镇小学招生(除城区桂溪街道、桂阳街道外):

  各乡镇小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学区的指导下,依据户籍按就近免试的原则组织本辖区年满6周岁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入学。

  2.城区小学招生(即桂溪街道、桂阳街道):

  垫江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县教委划定招生区域,学校按“三对口”( 即学龄儿童与父或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原则,组织年满6周岁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入学。

  3.小学一年级报名登记和条件审核

  ( 1 )乡镇小学报名登记(除城区桂溪街道、桂阳街道外):

  从2022年6月15日至6月19日,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自行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 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2022年6月20日学校自行组织报名。

  (2 )城区小学报名登记(即桂溪街道、桂阳街道):

  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即户籍在桂溪街道、桂阳街道的居民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于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网上登记,并根据网页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线下审核。

  登记网址: http://218.201 .52.179:10003

  未在网上登记成功的适龄儿童,于7月2日至7月3日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在垫江县文化路小学进行现场补登记。2022 年7月下旬,学校按县教委规定的时间向适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初中一年级招生

  1.初中招生计划到乡镇、学校,各学区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小学毕业生具体名单报县教委基教科。

  2.各中学按义务教育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入学,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城区小学毕业生仍然实行“多校划片,电脑派位“的形式分配初中一年级就读学校。

  3.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需要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和素质发展记录册。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原则,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市外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以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市内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以法定监护人合法工作证明为主要依据(即: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最近连续半年及以上]或法定监护人经商的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满一年以上]、税务登记证明或一年以上的实际经营证明材料等)。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等有关材料。

  2.对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县教委将在确定的牡丹中学、文化路小学、玉鼎小学、桂东小学、牡丹湖小学、城北小学、城南小学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收学校内统筹划分就读学校。

  3.对于只有房屋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且未入学的小学一年级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可安排到城区有空余学位的城北小学、城南小学、玉鼎小学、机场希望学校等学校就读。其报名登记流程参照“城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报名登记”办法和时间执行。

  (四)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但无法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学校要协助做好残疾儿童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和高安镇兰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五)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县教委统一管理,按照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 并通过学籍系统严格管控,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招生中的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祖父母( 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二)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县教委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三)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教委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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