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温岭太平街道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对象
(一)第一批次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2020年8月31日前在学区内,且父母房产2020年8月31日前在学区内(简称“房户一致满一年”)。
2022年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的入学对象,须满足“房户一致满两年”;2023年及以后须满足“房户一致满三年”,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8月31日。(具体以入学当年文件为准)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2016年10月12日前在学区内且之后一直未发生变更的,房产不做要求。[2016年10月12日为《温岭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发〔2016〕53号)实施日期] ;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2016年10月12日后在学区内且自出生登记起一直未发生变更的,祖辈房产2016年10月12日前在学区内,父母双方在温岭市范围内无房产,且父母一方、祖辈户籍(包括房产证上有名字的所有祖辈)2016年10月12日前在学区内且与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户口本。
3.锦园小区原始住户:锦园小区原始住户享受2005年8月9日《锦园小区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温政办纪〔2005〕33号)第二条中的入学政策,持有房产证和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其子女直接入读锦园小学。
4.拥有五龙小区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湖漫水库安置户的适龄子女,直接入读锦园小学、市四中。
5.优抚对象:烈士及因公牺牲人员子女、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温市委办〔2018〕13号文件为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后,由市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根据各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市引进人才子女(以台州市、温岭市相关人才政策为依据)、“十佳新温岭人”子女、上年度市民营企业纳税20强及工业企业20强员工子女(以温政办发〔2018〕36号文件为依据),分别由市委人才办、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市经信局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由市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根据各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以上各类对象由各部门在6月5日前统一提供名单)。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批次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2021年6月20日前(台州市统一报名截止时间,下同)在学区内,且父母房产2021年6月20日前在学区内,以上两个条件其中一个未满一年的(简称“房户一致未满一年”)。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2021年6月20日前在学区内,但父母在学区内无房产的(简称“有户籍无房产”)。
(三)第三批次(第二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开始第三批次招生)
适龄儿童少年为非太平街道和九龙学校学区户籍,父母房产2021年6月20日前在学区内(简称“有房产无户籍”,若有多处房产的,本批次只能选定一所房产所在学校报名)。
(四)第四批次(太平街道区域内学校第三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开始本批次招生)
1.适龄儿童少年有温岭户籍,其父母在太平街道区域内与他人共同所有房产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太平街道区域内有房产的。房产性质须为住宅,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占的房产面积须40平方米及以上(2013年5月22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权证,面积不限);
2.适龄儿童少年有温岭户籍,其父母一方在太平街道区域内经商、办企业或务工,并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截至2021年6月20日);
3.适龄儿童少年为太平街道区域小学毕业生,且是温岭市其它镇(街道)户籍的,至毕业前须在太平街道范围内的小学注册连续就读3年以上;
4.适龄儿童少年为非温岭户籍,符合我市流动人口积分制入学条件,其父母积分排名为每个街道前5名者(不包括其它镇);
5.符合第三批次报名条件未被录取的。
(五)第四批次(九龙学校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若空余学位少于10名,则不再组织第四批次招生;若空余学位大于或等于10名,则按以下办法开展第四批次招生):
1.适龄儿童少年有城市新区范围内户籍的;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市新区范围内有房产,房产其他(除房产取得时间)条件与第一批次房产条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