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百科2022-09-11 02:38:34未知

  三门县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三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均衡和促进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努力为每个入学对象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和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以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维护入学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3.公民同招原则。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同步招生,免试入学。

  三、报名方式

  2021年义务教育新生报名统一在网上办理。

  1.信息登记时间:2021年6月17日6:00—6月21日22:00

  2.信息登记方式:符合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中的其中一类学校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选择公办、民办学校的入学对象,填报一所学校,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四、招生办法

  (一)海游街道初级中学、城关中学、实验学校(初中部、小学部)、县实验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外国语小学、心湖小学。

  1招生计划

  

  2学区划分

  (1)2021年海游街道学区不变,详见附件1。

  (2)入学对象户籍与房产(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学区内的,以入学对象的户籍所在学区为准。

  3招生批次及办法

  第一批次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满3年的。

  (2)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满1年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入学对象(父母)在同一学区内有房产的;②其父母在同一学区内有户籍的。入学对象及其父母户籍取得时间均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房产取得时间须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

  房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入学对象(父母)为产权人(或共有人),若产权人与共有人非直系亲属的,同年同年级只能受理其中一方的申请;②房屋用途须为住宅或商住;③房产面积须40平方米及以上。

  (预公告)从2022年起,房产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须是入学对象(父母)全权所有,或入学对象(父母)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②房产性质须为住宅或商住;③房产面积须40平方米及以上。

  (3)统筹安排对象

  下列三类对象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①符合县人才办相关文件规定的入学对象;②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的子女;③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

  2.录取办法

   第(1)(2)类报名对象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直接录取;第(3)类统筹安排对象须在6月10日前到县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其中第①类由县人才办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第②类须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近12个月该企业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工资发放明细。

  第二批次

  在完成第一批次招生工作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

  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未满3年的。

  2.录取办法

  (1)县实验小学、外国语小学与实验学校(小学部)为组合学区,海游街道中心小学与心湖小学为组合学区,城关中学与实验学校(初中部)为组合学区。组合学区内的入学对象,只可在组合学区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重复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第三批次组合学区等同)

  (2)按照入学对象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若遇户籍迁入时间为同一天的,则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3)未被录取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其他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录取办法同样按照入学对象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第三批次

  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工作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入学对象(父母)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取得学区内房产的(房产条件与第一批次房产条件相同)。

  (2)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其父母在2020年6月30日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2.录取办法

  (1)录取第一步:先按报名对象(1)入学对象(父母)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2)录取第二步:若还有空余学额,再按报名对象(1)入学对象(父母)不动产权预告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3)录取第三步:若还有空余学额,再按报名对象(2)入学对象其父母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4)遇取得房产时间或户籍迁入时间为同一天的,均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5)未被录取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其他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录取办法同样按房产取得或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

  第四批次

  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有三门户籍,其父母在海游街道区域内经商、办企业连续满36个月。

  (2)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有三门户籍,其父母在海游街道区域内务工且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连续满36个月。

  (预公告)从2022年起,入学对象(父母)在学区内的房产若与非直系亲属共有的,房产所占产权比例须为50%以上。

  2.录取办法

  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若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房产取得时间为同一天的,则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

  所有批次被录取的入学对象名单,学校须在微信公众号或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即取消录取资格。

  被录取的学生须在8月31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第三、四批次报名对象未被录取的,回入学对象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二)三门初级中学

  1招生计划

  三门初级中学400人。

  2、报名对象

  同时具备三门户籍、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对象分三类,第一类为符合学校征地协议规定的入学对象。第二类为县实验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外国语小学、心湖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的毕业生;第三类为除第二类外的全县其他小学的毕业生。

  3录取办法

  (1)第一类对象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直接录取。第二类、第三类对象根据具体报名人数确定是否实行电脑派位的招生方式。若报名人数不超过该类别招生计划数,则直接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该类别招生计划数,则进行分类摇号录取其中第二类计划录取190人,第三类计划录取170人,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公正机构等全程监督公正。

  (2)摇号录取第一步县实验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外国语小学、心湖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的报名对象进行统一摇号。摇号录取第二步:其他小学报名对象进行统一摇号。

  (3)未被录取的入学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补报或到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补报。

  4关于三门初级中学招生方案

  三门初级中学招生方案为过渡方案,如有变化,则提前一年预告。

  (三)其他区域公办学校

  其他区域学校要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招生,要落实以浙江省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的流程、证明的要求;公办、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悬渚小学按照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规定实施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2021年三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学校招生方案,在学校实施招生工作前将招生方案报三门县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四)民办学校

  1招生学校及计划

  

  2招生对象及范围

  (1)下列两类对象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直接入学:①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直升生;②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

  (2)符合三门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入学对象。

  (3)台州市户籍(非三门户籍)的入学对象,其父母在三门务工且在当地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截止当年8月31日),可以参加当地民办学校招生录取;未满一年的,不得参加。

  3录取办法

  (1)统筹安排直接入学对象后若仍有空余学额,根据具体报名人数确定是否实行电脑派位的招生方式。若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则直接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取摇号录取,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摇号过程中,镇海中学台州分校将按照招生计划数的20%,其他民办学校将按照招生计划数5%继续摇出替补名单及序号。因录取的入学对象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

  电脑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公正机构等全程监督公正,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系统由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2)民办学校在第一次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数的,其不足部分,经县教育局同意,符合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补报。若在补报后民办学校在县内仍招不足的,经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全市启动补招程序。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域招生。

  (3)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过程中,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不再安排其他公民办学校录取,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进行录取或到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补报。

  (4)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确认直升的小学毕业生无需填报志愿,其初中部招生计划相应核减。校内小升初直升工作应在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录取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严格把好各类入学依据证明审核关,严禁提供虚假证明。对提供虚假证明和违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学校作为实施阳光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招生行为,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安排组织招生,严格把好年龄、范围和条件关,并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在学校微信公众号、宣传栏进行公示。

  (二)严格落实政策,规范招生行为。

  1.严格依法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入学对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2021年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如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不予注册电子学籍,并按违反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规定处理。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2.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各学校要严格按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不得随意跨学区招生。未经批准招收学区外学生的,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有条件的学校,可推进“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在35人左右。

  4.严格落实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入学对象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5.严格实行均衡编班。各学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6.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7.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要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县教育局将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机制。

  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

  (四)加强招生宣传,实施信息公开。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积极宣传有关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时间、录取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做好新生入学报名工作,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等相关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县教育局设立招生监督电话(83317603,89311313,8333592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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