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按以下顺序逐批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住房产权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施教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日起在本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其他产权房或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房产;
3.适龄儿童少年在本文发文前已有施教区内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学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嘉兴市无产权房;
4.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援疆援藏援青干部子女、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区内规上企业高层次员工子女等政策类适龄儿童少年等。
5.适龄儿童少年有本区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的;
6.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施教区内以租房等挂靠户籍或集体户的;
7.持市本级户籍的拆迁过渡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如过渡地在本区,凭拆迁过渡协议,在过渡期间由区教文体局按就近或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8.适龄儿童少年为经开区外嘉兴市本级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
9. 需要调剂的新生、放弃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学生和公交车驾驶员子女,按区教文体局公示结果录取新居民积分制入围公办学校人员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