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以及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测评)的有关要求。
4、根据教育部等有关规定,除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单独考试招生外,参加高考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地统一组织的体检。因不参加统一体检导致未被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拓展】
1、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10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15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应如实填报既往病史,否则由此引起的后遗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2、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特别要加强对诸如视力正常但考生照片显示佩戴眼镜等异常情况的逐一筛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及不合格原因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3、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高考志愿填报开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高考志愿填报开始后,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