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解释说明
(一)基本概念
1.“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
2.本文所称“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房产地址一致;“人户分离”,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房产地址不一致。
3.本文所称“完全房产”,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房产产权份额为100%;“非完全房产” 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房产产权份额不足100%。
(二)解释说明
1.“居住三个月水电费缴费凭证时间”,是指2021年7月31日止倒推计算满三个月。
凭“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报名的,无须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和居住三个月水电费缴费凭证;凭“网签购房合同”报名的,须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和居住三个月水电费缴费凭证。报名时,如果还未能提供6月、7月水电费缴费凭证,可在7月31日前把相关凭证交到教育股。
2.社会养老保险或营业执照“五年”、“半年”,是指2021年4月30日止倒推连续计算满“五年”或“半年”。
3.关于“居住证”。凭社会养老保险或营业执照报名的,如果儿童父母是本市户籍,无须提供居住证;如果儿童父母不是本市户籍,须提供居住证。
4.关于“第三片区学校(四小、八小、八小金城校区、十七小)、第四片区学校(八小金城校区、七中振兴校区小学部)和第五片区学校(六小、八小金城校区、三十六小)中的八小金城校区,其随;机派位的名额将按报名人数的比例分配。
5.关于“ABCDEF”类
(1) A类:赤坎区户籍适龄儿童。
(2)B类: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赤坎区商品房完全产权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购房合同)的非赤坎区户籍适龄儿童。
(3)C类:在赤坎区连续居住满五年,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五年,或持有营业执照满五年的异地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
(4)D类: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赤坎区户籍,其非赤坎区户籍适龄子女。
(5)E类: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赤坎区商品房非完全产权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购房合同)的非赤坎区户籍适龄儿童。
(6)F类:在赤坎区连续居住满半年,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半年,或持有营业执照满半年的异地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