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委托本县城其他监护人照顾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排入读。
(2)公安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排入读。
(3)消防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排入读。
(4)父母为驻我县现役军人的随迁子女。
(5)现役军人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协调安排学校。
(6)符合《韶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规定的人员子女。
(7)在县城初中、小学招生范围内创业的外国、港澳台同胞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子女。
(8)其他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