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有正式学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一至四级残疾);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军残,一至二级残疾);
7.“其他类贫困学生”。
(1)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1.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小学:每生4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000元/人;
初中:每生5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250元/人。
2.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按每生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200天计算。
二、申请方式: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