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学资质——八严禁
1.严禁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严禁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
3.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证照。
4.严禁使用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场所。
5.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营利性机构。
6.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资本化运作。
7.严禁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8.严禁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教职工队伍——八不得
1.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不得聘用无教师资格的教师从事学科培训。
3.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境内外籍人员。
4.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5.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6.不得出现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7.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传播错误价值观、违法传教或开展宗教活动、宣扬或从事邪教等言行。
8.不得使用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未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的教师上课。
三、招生宣传——八禁止
1.禁止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或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2.禁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诱导学生参与培训。
3.禁止泄露家长和学生信息。
4.禁止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6.禁止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收费管理——八不能
1.不能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2.不能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3.不能超过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学科类培训)。
4.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5.不能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6.不能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7.不能开具虚假发票或不开发票。
8.不能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培训组织——八不准
1.不准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2.不准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3.不准超标超前培训。
4.不准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5.不准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6.不准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7.不准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8.不准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7.禁止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
8.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