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详情 | |||
◆学前教育阶段(由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对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和孤儿、特困、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免保教费和免生活费资助;对我县城区以外(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一致)的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天给予4元的营养改善补助。免生活费资助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同时享受。
◆义务教育阶段(由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作业本费;
对在校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及其他贫困学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小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1000元/人·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人·年;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每人每天给予4元的营养改善补助;
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在校上学期间免费提供一顿午餐,补助资金(小学400元/人·年、初中600元/人·年)由区县直接拨付学校,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
学校对义务教育非寄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生活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人·年、初中625元/人·年,由学校按学期及时将补助费以现金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到学生手中。
◆普通高中阶段(由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建立起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经济参与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免学费资助,就读市级重点高中补助标准为1600元/人·年,非市级重点高中补助标准为800元/人·年;
在籍在校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免学费的学生享受3000元/生·年,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1500元/生·年;
为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及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学校标准为400元/生·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中职教育阶段(由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建立起国家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和国家助学金为主,顶岗实习、学校奖学金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对1-3年级在校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享受免学费资助不得超过3年;
1-3年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和孤儿、特困、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免住宿费资助,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
1-2年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享受300元/人·月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余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特困、残疾、烈士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200元/人·月,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享受助学金资助不得超过2年;
为1-3年级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及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大学教育阶段(由县资助中心负责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学费、住宿费两项收费标准之和,本专科生每年可申请助学贷款不超过8000元,其中建卡、低保家庭学生不超过16000元;
研究生每年可申请助学贷款不超过12000元,其中建卡、低保家庭学生不超过20000元。
建卡贫困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免学费资助,按照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8000元,低于8000的按实际数据资助,在校期间已免除学费的免费师范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等相关资助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特别说明:
1.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及中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边缘户”等家庭困难学生;
2.大学教育阶段资助是指在市内外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院校就读、教育层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成教、自考、函授、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3.除大学教育阶段的两项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区县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外,其余市外就读学生由就读学校按当地资助政策进行实施。
咨询电话:学前教育70714273 义务教育70613169 普高、中职70633478 大学70633472(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