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有残疾证)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残疾证和由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区中招办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免试,体育考试成绩以满分30分记入升学总成绩。
(2)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及不能参加平时和体育测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试,体育考试成绩按18分记入升学总成绩。
(3)过于肥胖或患病不适于参加体育测试长跑项目的考生,出具由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区中招办审核同意后,可申请该项目免试,该项目成绩按满分的20%,即0.8分计算。
(4)在体育测试过程中,因突发伤病中途退出测试或因自身原因超过规定测试时间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区中招办审核同意后,可不再继续参加该项测试。必测项目成绩按0.8分计算,限选项目成绩按0.5分计算。
(5)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参加体育测试,最迟应在测试前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并经区中招办审核同意后,可以免试,其成绩按0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