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各高校根据要求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