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2人气:作者:未知
“以案说法”是广大被征收人在浏览各法律服务公众号时经常能够看到的小标题。
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与否,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以案“不”说法,说说别的,或许对于开拓被征收人的思路,确立正确、先进的维权理念和目标,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
1、成功案例:1个60平米2居变3个100平米3居2005年,张先生在某市区承租了14平米公房,后为居住便利又自建了6平米房屋,与他的小儿子小张共同居住。
2008年张先生因病去世。
2009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范围,面临拆迁。
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仅仅为补偿一套60平米的两居室,小张对此难以接受。
他的想法是要3套房,自己和两个孩子各居住一套。
然而不如意事十之八九,拆迁方自然不会同意这样的补偿要求,双方始终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一晃到了2012年,市房管局向小张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在小张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将裁决书贴在了墙上。
小张的夫人发现后没当回事,就给收下来了,这样起诉期也过了。
5个月后,拆迁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一纸强制执行决定书彻底击醒了小张。
他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帮助其维权。
律师介入后经过一系列专业运作,最终为小张获取了3套100平米面积的3居室,小张的补偿诉求完全得以了实现。
那么试问,律师是怎么做到这一切的呢?
2、律师“不”说法:拆迁维权的成功是一个动态、不确定的事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极为复杂、多样的。
比如公房权利的继承、补偿问题,6平米的自建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非诉执行的问题等等。
但这里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律师的代理思路。
接案时,首先面临的紧迫威胁是司法强拆。
那么怎么办,先要想办法把执行中止掉——找出法定事由来,让执行行为暂时停止,从而化解强拆的危机。
当时律师采用的办法,便是诉拆迁行政裁决违法。
前文提到,起诉期限早已经过,又怎么办?此时,行政机关将文书张贴在小张家墙上的行为就派上用场了,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送达这份裁决书。
律师正是通过这一细微的程序性瑕疵作为切入点,成功阻断了强拆的步伐,说服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最终,面对诉讼期间的拖延,开发商完全顶不住迟迟不能开工建设而导致的资金方面的压力。
在法院搭建的沟通平台上,双方很快就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上述圆满的补偿结果也就此诞生。
真实的案例讲完了,有心的朋友不难发现,这里面可供探讨、质疑的点非常多。
比如这个送达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的确客观存在,但如果仅仅以这样的一个点来作为法律筹码,诉裁决书的官司是很难取胜的,甚至有可能根本立不上案。
毕竟究其实质,这份裁决书还是“送达”了小张的,只是小张自己没有法律意识,坐以待毙错过了起诉期间而已。
而如果小张所面临的拆迁方足够强势、强硬,直接强拆就完了,那么小张也很难有什么办法“阻击强拆”。
也有朋友会问,若是拆迁方不急着用地建设,跟小张慢慢耗着呢?答案就是,那律师也没办法,小张这3套100平,怕是只能在梦里实现了。
综上,我们不难理解,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动态的、可变的事件。
所谓事件,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含义,就是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比如说死人,就是事件,谁也无法精确控制这个事情。
拆迁维权也是一样,是一个“尽人事,听天命”的过程,时也命也,结果就会大不相同。
从本质上说,拆迁维权就是被拆迁人与政府或开发商之间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一场博弈。
因此,经过努力最终能够获取多大幅度的补偿结果的提升,这是一个难以预测也无法预测的问题。
现实中,一些被拆迁人对律师代理后的补偿结果不满,立刻就会把“炮口”对准维权律师一通猛轰,将责任完全归结到律师无能、不尽心上,这是有失公允和理性的。
总之,作为被拆迁人若能明白上述道理,就能做到在维权中始终把心态保持好,调整出一个相对合理的预期来,并对各种结果都做好坦然接受的心理准备。
某种意义上说,这本身就会助力于拆迁维权,为被拆迁人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故意伤害行为要是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那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还要对伤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0)人喜欢2023-12-13在我国离婚后财产的执行是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来实施的。离婚后如果财产分割没有进行执行的话,诉讼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分割,如果不是诉讼离婚的话,登记离婚可以先向法院确定离婚书的有效性,
(0)人喜欢2023-12-13当事人被执行缓刑走访可以选择不参加。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被执行缓刑以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执行,对于缓刑走访可以选择不参加,但是对于缓刑考验期期间规定程序要求不得违反,安排的劳动必须参加,通
(0)人喜欢2023-12-13在我国是只有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法定的生育年龄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对于我国的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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