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主动变更开庭时间可以吗?
法院自己是不可以随意改变开庭时间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可以延期开庭的条件,只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变开庭时间,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院开庭的前提是,需双方当事人均亲自签收开庭传票或代理人代为签收开庭传票、开庭通知,要保证各方的诉讼权利,否则即是程序违法。
延期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二、开庭时间法律规定是什么?
开庭时间法律规定有: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庭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可以审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复杂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还有几天的。
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
首先,应该保证所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够及时告知。
其次,法院立案后,会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如起诉时,所留被告地址不够详细,或找不到被告,该案将会被中止。
最后,亲自到法院问询案件办理情况。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中,此时对于开庭审理、法院宣判等都是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的,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要遵守法定的期限来处理的,但是如果是存在特殊的情况的,比如说当事人申请回避等,这些都是会导致法定的期限的延长或者是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