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是否可做借贷纠纷第三人?
股东可以做借贷纠纷第三人,在借贷纠纷中对第三人的认定标准是: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二、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三、股东对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过身为公司股东不可以成为借贷纠纷当中的第三人。股东的个人行为跟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身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跟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借贷关系。此外,正常情况下,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