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主体是谁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机关是法院,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决定,这就难免会发生错误关押。《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关: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
我国先前实行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制度都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文明。
二、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规定是什么
没有规定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
法律中所规定的强制医疗措施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但不是任何的司法机关都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的主体只能够是人民法院,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的,应当是作出意见书移送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