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司法笔迹鉴定的机构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中,司法笔迹鉴定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笔迹鉴定的流程有哪些?
(一)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二)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三)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四)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五)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做笔迹鉴定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二)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四、笔迹鉴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独立原则:科学技术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三)客观原则: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的生命,其根本要求是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四)公正原则:司法鉴定中的公正原则是诉讼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是司法鉴定结论和活动的服务对象。
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在需要做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都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如果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做鉴定,鉴定时间可以由法院和鉴定机构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