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可否作为离婚证据(手机短信可否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时间:2023-09-17人气:作者:未知

手机短信可否作为离婚证据(手机短信可否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1、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标签: 证据  手机短信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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